四川大學法學院張瀲瀚在《法治研究》2025年第2期上發表題為《刑事訴訟中人臉識別證據材料生成特點與運用風險》的文章中指出:
人臉識別,又稱面部識別、人像識別,是基于人臉面部特征信息而進行身份識別的一種生物特征識別技術。張瀲瀚對刑事訴訟中人臉識別證據材料特點的概括——“主客觀兼容性”與“多元綜合性”,精準揭示了該技術在司法應用中的獨特屬性,對證據審查規則的完善具有重要啟示。以下從法律與技術結合的角度進行具體分析:
一、主客觀兼容性:技術理性與司法裁量的平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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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觀性基礎
人臉識別證據依賴算法對生物特征(如五官間距、紋理)的數字化處理,其生成的身份比對結果(如相似度評分)具有可量化、可復驗的技術外觀,符合《刑事訴訟法》對電子數據“客觀記錄”的要求。例如,通過符合國家標準(如GA/T 1324-2017)的采集設備獲取的圖像,其原始數據可作為客觀載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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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觀性介入風險
二、多元綜合性:證據形態與證明邏輯的交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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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據形式的復合性
人臉識別證據可能同時涉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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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效力的補強需求
高檢《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》強調,對技術性證據需結合其他證據(如行蹤軌跡、通訊記錄)構建印證體系。例如,僅憑人臉識別匹配結果不能直接定罪,需通過時間戳校驗、設備ID關聯等排除“深度偽造”可能性。
三、司法實踐中的審查要點建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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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可靠性的“四步檢驗法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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算法備案情況(是否符合《網絡安全法》第23條的安全評估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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錯誤率閾值設定(如FAR<0.001%的行業標準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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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材預處理流程(是否遵循《法庭科學人臉圖像檢驗技術規范》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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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叉驗證記錄(是否通過多算法比對降低單一系統風險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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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利保障的特別考量
參照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第26條,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取證時,應審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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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要性(是否限于重大刑事案件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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告知義務履行(如公共場所標識設置的合規性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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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議救濟途徑(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告知)。
結語
張瀲瀚提出的雙重特性,實質上反映了人臉識別證據在科技強權與程序正義之間的張力。未來需通過司法解釋明確“技術可信性推定”的例外情形(如算法開源透明度不足時強制重新鑒定),以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動態平衡。一方面,將人臉識別技術的運用明確列入刑事偵查措施,尤其是強制性偵查措施的范圍,并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于人臉識別證據材料;另一方面,保障刑事被追訴人對人臉識別證據材料的知悉權與質證權的實現,建構偵查研判人員的出庭規則、責任追究與績效懲戒制度。 |